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贯彻实施的告知函
来源: 深中认司字(2025)10号 时间: 2025-10-30
各ZRIC获证组织及相关方:
认证规则是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基本遵循和要求,也是认证监管的重要依据,在提高质量认证一致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2025 年8月31日,为了进一步加强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了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贵组织顺利适应新规则要求,保证认证活动的持续合规性与有效性,现将相关重点内容及主要变化摘要(节选)告知如下:
1.认证申请条件(5.1.2)
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 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注: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包括原发证机构)不能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5)原 Q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 QMS 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2.认证合同与费用支付(5.3.1)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
3.认证委托人与获证组织的责任(5.3.3、5.3.4)
组织需如实提供材料、配合监管检查、及时通报体系及相关重要条件的变更情况,并承担因选择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证书失效的风险。
4.监督审核间隔(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5.审核时间计算(5.4.2.1)
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单个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来减少所需审核人日数。若认证委托人工作日实际工时不足8小时,需延长审核天数以满足总时间要求。
6.现场审核实施(5.4.5.2)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7.首末次会议参与要求(5.5.3)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最高管理者缺席情况将被记录。
8.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5.5.4)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 Q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 QMS 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9.审核终止情况(5.5.5)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10.初审阶段时间间隔(5.6.1/5.6.2.2)
5.6.1 总则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 5 日,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6.2.2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QMS有充分了解;
(2)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Q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11.再认证审核要求(5.8.1、5.8.2)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目的是评价QMS作为一个整体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
1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6.1.2、6.1.3)
6.1.2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 QMS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 QMS 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 QMS 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 QMS 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 认证标志。
13.证书暂停、撤销与注销(7.2、7.3、7.4)
新规细化了证书暂停(如体系严重不符、受行政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等)、撤销(如法律地位注销、暂停期满未整改、造成重大事故等)及注销(组织主动申请且无暂停/撤销情形)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时限: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暂停/撤销决定,请贵组织务必关注自身状况,确保证书持续有效。
以上是2025年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主要内容及相关变化,请各获证组织和相关方共同遵守与配合执行,提前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本机构贯彻落实新版认证规则要求,顺利实施各项认证工作。
随函附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全文及释义,敬请详细查阅。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解读,请联系本机构市场部或客户服务部,联系电话:
市 场 部 0755-82793580
客户服务部 0755-82793093
感谢贵组织长期以来对本机构的工作支持!
深圳中认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附件2: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8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