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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0-02-05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市监认证〔2020〕9号 ●
各认证机构,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总局信息中心:
一、优化认证流程,控制认证风险
针对以上及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措施,待疫情解除后,各认证机构、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应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加强质量管理、强化技术服务、控制认证风险,降低疫情对认证结果的影响。
二、考虑疫情实际,合理维持证书
(二)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三、加强交流沟通,及时通报信息
(三)认证机构应将所安排的监督审核/工厂检查及再认证现场审核项目实际发生时间、相关认证证书有效期顺延情况上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相关信息服务平台,总局信息中心应做好相关技术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