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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信管理体系(EIMS)认证规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用于规范中认国际(ZRIC)对申请认证和获证的各类组织按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 31950,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EIMS)的认证活动。
1.2 本规则旨在结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 19011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GB/T 22117《信用 基本术语》
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强化对认证过程的管理和责任。
1.3 本规则是对中认国际(ZRIC)从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中认国际(ZRIC)从事该项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2 机构的管理要求

2.1 中认国际(ZRIC)根据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遵照执行,并进行备案。
2.2 建立可满足《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内部管理体系,以使从事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符合相关认证系列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备开展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开性。
2.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从事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开展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对业务引发的责任建立风险储备金。

3 对认证人员的要求

3.1 中认国际(ZRIC)应对各类认证人员(如:认证实施规则或方案制定、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认证业务的分析,确定其管理能力或专业能力的资格准则,并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持续监控。
3.2 认证人员应当参加中认国际(ZRIC)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培训,并获取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3.3 诚信管理体系审核人员应具有 ZRIC-WI-CX01《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和认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证能力要求》中附录 B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资格要求及能力准则和附录 C 认证人员行为规范,并具有下列方面特定的知识和技能:
(1)与诚信有关的方法和技术:使审核人员能检查诚信管理体系并形成适当的审核发现和结论,这方面的知识包括:
--诚信术语;
--诚信管理原则及其运用;
--诚信管理技术、工具及其运用。
(2)与诚信有关的运作过程:使审核人员能理解审核范围的技术内容。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应当包括:
--行业特定的术语;
--企业质量信用和质量诚信管理技术规范及其运用;
--合格供应商、销售商(代理商)信用评价规范及运用;
--诚信环境因素及其影响;
--运作过程、产品和服务的关键特性。
(3)审核人员的能力应通过适当的培训获得。
3.4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认证认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认证结论、认证结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3.5 认证人员不得发生影响认证公正性的有效性的行为,不得参与近两年内其咨询过的组织的认证活动。

4 初次认证程序

4.1 受理认证申请
4.1.1 中认国际(ZRIC)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服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及认证流程;
(3)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程序;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4)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以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规定;
(5)拟向组织获取的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
(6)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依据用标准转版的规定。
4.1.2 中认国际(ZRIC)应当要求申请组织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包括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等)的复印件。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多场所活动、活动分包情况。
(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手册及必要的程序文件。
(6)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
(7)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8)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文件。
4.1.3 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中认国际(ZRIC)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确认:
(1)申请资料齐全。
(2)申请组织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组织为实现诚信目标而建立的文件化的制度。
4.1.4 根据申请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生产经营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4.1.5 对符合 4.1.3、4.1.4 要求的,中认国际(ZRIC)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存在以下情况的组织,不得受理其认证申请:
(1)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的;
(2)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政府其他信用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一年内被国家级行政抽查发现其产品质量存在严重不合格并予公布的;
(4)一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的;
(5)其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或被媒体曝光有不符合、违法失信行为,且尚在处理期间的。
4.1.6 中认国际(ZRIC)应完整保存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工作记录。
4.1.7 签订认证合同在实施认证审核前,中认国际(ZRIC)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商业伙伴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③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诚信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重大变更等。
④出现影响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
(6)在认证审核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各次监督审核中,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 认证策划
4.2.1 审核时间
4.2.1.1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应以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过程复杂程度、认证要求和员工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
4.2.1.2 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 80%。
4.2.2 审核组中认国际(ZRIC)应当根据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覆盖的范围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应承担审核责任。
4.2.3 审核方案策划
(1)中认国际(ZRIC)进行诚信管理体系审核时,应当针对每一认证客户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当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2)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当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 个月。
(3)中认国际(ZRIC)应当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审核方案策划,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客户的规模,其管理体系和过程的范围、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以及经过证实的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4.2.4 审核计划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4.2.4.1 在按照审核方案确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后,应建立相应的审核计划,并明确审核内容。
4.2.4.2 审核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时间安排和场所、审核组成员及审核任务安排。
4.2.4.3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规定的诚信方针和目标是否可行;
(2)体系文件是否覆盖了所有与诚信相关的过程,各文件之间的接口是否清楚;
(3)企业结构能否满足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的需要,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是否明确;
(4)诚信管理体系要素的选择是否合理;
(5)规定的诚信记录是否能起到见证作用;
(6)所有员工是否养成了按体系文件或诚信文化要求的行为习惯。
4.2.4.4 通常情况下,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申请认证的范围涉及到的各个场所现场进行。如果认证组织包含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该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中认国际(ZRIC)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以确保对各场所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正确审核。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根本不同、或不同场所存在可能对企业诚信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4.2.4.5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范围内正常运行时进行。
4.2.4.6 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书面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4.3 实施审核
4.3.1 审核组应当全员完成审核计划的全部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
4.3.2 审核组应当会同受审核方召开首、末次会议,受审核方 的管理层及相关管理体系职能部门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当签到,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一阶段审核不做要求)。
4.3.3 审核过程及环节
4.3.3.1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4.3.3.2 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文件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文件中描述的范围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有关人员理解和实施《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要求的情况,评价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否已有效运行并且超过 3 个月。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 3 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 3月的,应当及时终止审核。
(3)确认申请组织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范围和规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4)结合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活动的特点识别对诚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审核点。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4.3.3.3 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认证证书,中认国际(ZRIC)已对申请组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中认国际(ZRIC)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过其他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4)企业获得银行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合同守信用”、诚信 AAA 评级等,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4.3.3.4 审核组应将应将受审核方是否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的书面结论告知客户,包括所识别的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4.3.3.5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申请组织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中发现的问题。一、二阶段审核间隔时间不应超过 6 个月,否则应重新安排第一阶段审核。
4.3.3.6 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申请组织符合《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为实现诚信目标而建立的不同层次目标是否具体、有针对性、可测量并且可实现。
(3)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4.3.4 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终止审核,并向中认国际(ZRIC)报告。
(1)申请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申请组织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不符合《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要求。
(3)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4 审核报告
4.4.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2)审核的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4)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5)叙述从 4.3 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审核工作情况,其中:对
4.3.3.6 条的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就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进行详细描述;对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应同时叙述审核方法。
(6)识别出的不符合项。不符合项的表述,应基于客观证据和审核依据,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易于被申请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7)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4.4.2 审核报告应随附必要的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像资料。
4.4.3 中认国际(ZRIC)应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4.4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5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4.5.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中认国际(ZRIC)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4.5.2 中认国际(ZRIC)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4.6 认证决定
4.6.1 中认国际(ZRIC)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以及其他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4.6.2 认证决定人员为中认国际(ZRIC)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
4.6.3 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 4.4 条要求,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中认国际(ZRIC)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
①未能满足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②制定的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③对实现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④在持续履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
(3)中认国际(ZRIC)对其他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4.6.4 在满足 4.6.3 条要求的基础上,中认国际(ZRIC)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
(2)认证范围覆盖的体系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6.5 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4.6.6 中认国际(ZRIC)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www.cnca.gov.cn)开设专栏向社会公开各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证书等信息。
4.6.7 中认国际(ZRIC)不得将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5 监督审核程序

5.1 中认国际(ZRIC)应对持有其颁发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通过认证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持续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符合要求。
5.2 为确保达到 5.1 条要求,中认国际(ZRIC)应根据获证组织的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5.2.1 作为最低要求,在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后至少 12 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5.2.2 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 15 个月。
5.2.3 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 7.2 或 7.3 条处理。
5.3 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 4.2.1 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 30%。
5.4 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 4.2.2 条和 4.3.1 条的要求。
5.5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 4.2.3.3 条确定的条件。
5.6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资源是否有变更。
(2)按 4.3.3.2 条要求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总诚信目标及各层级诚信目标是否实现。目标没有实现的,获证组织在内部管理评审时是否及时调查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
5.7 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 5.6 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审核证据、审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审核组应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意见建议。
5.8 中认国际(ZRIC)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 再认证程序

6.1 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中认国际(ZRIC)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6.2 中认国际(ZRIC)应按 4.2.2 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 4.2.3 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计划并交审核组实施。审核组按照要求开展再认证审核。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 4.2.1 条计算人日数的 70%。
6.3 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按 4.5 条要求实施纠正和纠正措施并进行验证,验证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满前完成。
6.4 中认国际(ZRIC)参照 4.6 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7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1 中认国际(ZRIC)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化的管理制度。
7.2 暂停证书
7.2.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4)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 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但属于 7.2.1 第(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7.2.3 中认国际(ZRIC)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7.3 撤销证书
7.3.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出现重大失信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6)没有履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履行条件的。
(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6 个月仍未纠正的。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7.3.2 撤销认证证书后,中认国际(ZRIC)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中认国际(ZRIC)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7.4 中认国际(ZRIC)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应当在 http://www.zricsz.com 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将相关信息报送到 CNCA 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一上报平台系统。

7.5 中认国际(ZRIC)有义务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如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 还应注明经营地址。若认证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认证所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临时场所除外);

(2)获证组织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

(3)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4)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注:当证书失效一段时间时,认证机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在证书上保留原始的认证日期:
- 清晰标示了当前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 把上一认证周期截止时间连同再认证审核的时间一起标示。
(5)证书编号(或唯一的识别代码);
(6)中认国际(ZRIC)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
(7)证书查询方式。ZRIC 除在本机构网站(http://www.zricsz.com)查询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8.2 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 3 年。
8.3 中认国际(ZRIC)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监管部门提供认证证书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 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9.1 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通用或共性要求应满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足本规则要求,审核报告中应清晰地体现 4.4 条要求,并易于识别。
9.2 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人日数,不得少于多个单独体系所需审核时间之和80%。

10 受理组织的申诉和投诉

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中认国际(ZRIC)应接受获证组织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 30 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获证组织。书面通知应当告知获证组织,若认为中认国际(ZRIC)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11 认证记录的管理

11.1 中认国际(ZRIC)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11.2 记录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存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之日起 2 年以上。
11.3 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12 收费

EIMS 认证费用按照中认国际认证审核收费标准收取。

13 其他

13.1 本规则内容提及《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时均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13.2 本规则所提及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是在原件上复印的,并经复印件提供者签章(签字)认可其与原件一致。
13.3 中认国际(ZRIC)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组织开展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标准。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附录 A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第 一 阶段+第 二 阶段
(天)
监督审核时间(天)
再认证审核时间(天)
1-25
2 1 1.5
26~655
3 1 2
66~125
4 1.5 3.5
126~425
5 2 4
426-1550
6 2.5 4.5
1551~4550
7 2.5 5
4551~10700
8 3 5.5
>10700
9 3 6

注:1.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全职人员,原则上以组织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所附名册等信息为准。
2.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核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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