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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转换作业指导书

1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对获证方转换证书的工作流程,其目的在由一个已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相关管理体系证书转换为ZRIC的证书时,确保该认证的完整性和诚信性得到保持,对证书转换的控制符合CNAS-CC12:2015《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的要求。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已获得一个已认可的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证书转换成ZRIC证书的换证工作。

3职责

3.1市场部负责受理转换证书申请,并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备案;

3.2 审核部负责对申请转换的组织实施转换审核;

3.3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转换评审相关资料进行认证决定,并向符合要求的客户发放ZRIC认证证书;

3.4客户服务部负责与已获得ZRIC转换证书的客户联系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事宜;

4程序

4.1 转换条件

4.1.1只有国际认可论坛(IAF)多边承认协议(MLA)签约机构所认可的认证才有资格进行转换。如果组织所获的认证未经任何IAF MLA 签约机构认可,应作为新客户予以对待。

4.1.1.1目前,IAF 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领域的MLA 仅包括《IAF 关于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 MLA》和《IAF 关于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MLA》。因此,IAF MLA 签约机构所认可的认证目前仅指《IAF 关于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MLA》签约机构认可的ISO 9001 认证,以及《IAF 关于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MLA》签约机构认可的ISO 14001 认证。

4.1.2对于其他管理体系认证,仅CNAS 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可参照本文件进行转换。

4.1.3已知被暂停的或有可能被暂停的认证证书不应接受转换。

4.1.4由CNAS所认可的认证证书的获证方有下列情况时,且转换申请得到CCAA的批准,可申请转换证书。其余已获证组织的转换证书均以新客户对待。

    1)原发证机构在对获证组织实施认证的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认可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且获证组织可以举证的;

    2)原发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了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行业协会的处罚;

    3)转换证书不造成原证书的失效,获证组织同时持有多张证书,继续接受原认证机构对原证书的监督;

    4)持有多个认证机构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要缩减认证机构数量时;

    5)获证组织不满意原认证机构的服务,或根据获证组织发展需要确需变更认证机构;

4.2 证书转换申请

4.2.1 满足4.1转换条件的获证方应向ZRIC提交《认证证书转换申请表》,同时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1)体系认证申请书;

(2)行政许可文件;

(3)原认证证书复印件;

(4)原证书在当前有效的认证周期内历次接受第三方认证审核的审核报告,如果不能获得上一次认证、再认证或后续监督的审核报告,或逾期未进行监督,则应将该客户作为新客户对待;

(5)申请转换的原因说明(需加盖公章);

4.3证书转换评审

4.3.1合同评审岗位在接到《认证证书转换申请表》及相应资料后,应评审申请方被认证领域及专业范围是否在ZRIC已被CNAS认可的认证范围之内,以及要求转换的原因,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将结果记录在《认证证书转换评审表》中;转换申请得到CCAA批准后,合同评审员将通过合同评审的资料交给审核部计划员。

4.3.2审核部安排有能力的人员进行认证转换前的评审,并填写《转换认证证书申请资料核对记录》,评审方式为文件审查+现场访问的方式,如果明确不进行现场访问,则应有完全正当的理由(如在转换前该组织已经有其它管理体系获得ZRIC认证,且在分类评级中被评为A类),并记录这些理由。评审的内容记录在《认证证书转换评审表》中,评审内容包括:

    1)拟转换认证的场所(或多个场所)所持有的经认可的认证是否真实、在有效期内且认证覆盖的活动范围有效。如果可行,接受机构宜与颁证机构一起验证认证是否有效以及尚未关闭的不符合的状态,除非颁证机构已停止运作。如果无法与颁证机构进行联系,则应记录原因;

    2)要求转换的原因是否合理;

    3)最近一年有无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有无接受相关部门质量抽查/稽查及抽查结果等;

    4)最近一个认证周期的认证(或再认证)审核报告、及后续的监督审核的报告以及任何在这些审核中尚未关闭的不符合项;

    5)客户收到的投诉及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6)客户在当前的认证周期内所处的阶段,是否有逾期未实施监督审核的情况;

    7)客户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8)原发证机构的认可资格由哪个认可机构颁发,其认可资格目前的状态(有效、终止、暂停或撤销)

4.3.3 证书转换

    1)经过评审符合转换要求的,在通过认证决定之后,该客户的认证证书将直接转换为ZRIC的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与原认证证书保持一致。

    2)如果发现原证书发放机构的认可资格已被终止、暂停、或撤销的情况,则其证书的转换工作需要谨慎进行,转换前必需对客户进行现场访问,并对其申请转换的认证进行评审,对于满足转换条件的,可以:

    a)在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换发不带CNAS标志的认证证书;

    b)在客户获得ZRIC的证书之后,即可以根据客户目前所处的认证阶段,安排对客户实施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对于a)条中换发不带CNAS标志的情况,可以根据监督审

核和再认证审核的结果,经认证决定后确定是否保持证书或换发带CNAS标志的证书。

4.3.4 不能进行认证证书转换的情况

    经过评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行证书转换:

    1)客户被认证的活动不在ZRIC被认可的范围之内;

    2)客户持有的原认证证书未被认可或认可机构不属于IAF MLA签约机构

    3)客户的证书已不在有效期内;

    4)客户的证书已经被上一个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

    5)无法收集全上一个认证周期内每次审核的审核报告;

    6)客户存在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

    7)客户不能有效处理收到的投诉;

    8)对原有认证的有效性仍存在疑问;

    9)原认证证书逾期未进行监督。

    上述第(2)、(3)、(4)、(5)、(8)、(9)种情况,应将客户作为新认证的客户对待,安排初次认证审核。

    第(1)种情况,如客户的认证活动在ZRIC可以受理的认证范围内的,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新客户对待,认证后为其发放不带CNAS标志的认证证书。第(6)、(7)情况或者(4)情况中暂停、撤销的原因是客户的体系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在重大问题者,将不接受该客户的申请。

4.4后续的认证方案

4.4.1此后的监督方案应基于以前的认证方案。除非公司已根据评审结果对该组织实施了初次审核或再认证审核。

4.4.2客户服务部负责按转换证书的监督、再认证联络工作。

4.4.3 审核部负责组织换证后的审核工作。具体参照ZRIC《认证审核工作程序》、《监督审核工作程序》及《再认证工作程序》。

5支持性文件信息

5.1《认证证书转换申请表》

5.2《认证证书转换评审表》

5.3《转换认证证书申请资料核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