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证的申请与受理
1.1 质量管理体系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
1.1.1持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1.1.2申请组织已按GBT19001/ISO9001标准、其它国际、国内公认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建立、实施和保持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正常有效运行;
1.1.3建筑施工领域的申请组织除按GBT19001/ISO9001标准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外,还需要同时按GB/T 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运行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1.1.4产品和生产(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环境管理体系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
1.2.1持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1.2.2申请组织已建立了文件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并能正常有效运行;
1.2.3申请组织本年度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能持续符合法规要求。
1.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
1.3.1持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1.3.2申请组织已建立了文件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能正常有效运行;
1.3.3申请组织本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2 审核
2.1在安排审核前,申请组织应向ZRIC提供:
2.1.1《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
2.1.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时)复印件;
2.1.3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书(如必须有);
2.1.4申请组织简况,如组织的性质以及有关的人力和技术资源;
2.1.5对拟认证体系和所适用的标准或其它标准类文件的说明;
2.1.6对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提供主要工艺流程、“三同时”批复、重要环境因素/危险源清单及法律法规清单;
2.1.7组织如有其他要求(如受限区域的要求和安全防护要求)请在认证申请书中填写。受限区域不能进行现场审核,请说明理由。
2.2 ZRIC将组成审核组对申请组织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并将文件审查报告反馈给申请组织。需要时,申请组织对文件做适当修改后,再次提交ZRIC复审。文件审查合格后,才能安排现场审核。
3.现场审核
3.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实施程序:
3.1.1通常情况下,ZRIC至少在现场审核前3天将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组成员名单、审核日期、日程安排)书面通知受审核方;
3.1.2受审核方对审核计划如有不同意见(包括对审核组组成的意见),应在接到质量管理体系审核通知书后反馈给审核组组长或ZRIC审核部。反馈意见应在现场审核前由审核组组长和受审核方协商解决。受审核方代表应在审核计划上签字确认并盖受审核方公章;
3.1.3 现场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即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3.1.3.1第一阶段应审核的内容:
a) 审核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文件;
b) 评价申请组织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与申请组织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
c) 审查申请组织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绩效、关键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
d) 收集管理体系认证的产品/服务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
e) 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f)充分了解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
g) 评价申请组织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及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以证明申请组织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3.1.3.2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至少应部分在申请组织的现场进行。
3.1.3.3 第一阶段审核后,审核组将需引起关注的或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为不符合的问题,以文件的形式告知申请组织;
3.1.3.4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时间,取决于申请组织解决第一阶段审核中问题解决情况。
3.1.4 第二阶段审核:
3.1.4.1 审核的目的:评价申请组织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3.1.4.2 审核的地点:在申请组织现场(包括分现场);
3.1.4.3 审核的内容:
a) 标准及规范所要求的符合性情况及证据;
b) 依据关键过程的目标和指标,进行监视和测量、评审的证据;
c) 产品/服务过程的运作控制记录;
d) 内审和管理评审情况;
e) 管理职责、人员能力、运作、程序、绩效数据分析、内审发现及结论的有效性记录等。
3.1.5 现场审核实施步骤:
3.1.5.1 举行首次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首次会议目的主要是介绍同审核有关的人员,说明审核的目的、范围和依据,宣布并确认审核计划,说明审核采用的方法,申明公正性与保密承诺,落实陪同人员,确认沟通渠道,向受审核方提供增值服务的机会等;
3.1.5.2 审核组按审核计划和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检查表确定检查部门和内容,通过面谈、查阅文件和记录、观察等方法获取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客观依据并记录观察的结果。发现重要问题时,应进行追踪检查,对不符合事实的记录应有可追溯性;
3.1.5.3 对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核组应进行分析,如确认列为不符合项,则填写《不符合报告》。不符合项按其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3.1.5.4 在开末次会议前,审核组与受审核方领导层先开一个审核情况汇报沟通会,通报审核的初步结论意见,对不符合报告作说明并取得受审核方代表的签字确认。对一些尚不能构成不符合但需提醒注意的问题向受审核方提出;
3.1.5.5 在现场审核结束前,审核组需同受审核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举行末次会议,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为:
a) 重申审核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b) 告知审核存在的局限性;
c) 对不符合报告作说明,并向受审核方提交不符合报告的副本;
d)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作出基本评价,宣读审核初步结论,并明确此结论为现场审核的结论,为推荐性意见,不是最终结论;
e) 受审核方可以对审核组的结论提出质疑;
f) 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如对纠正措施的要求、证后监督要求、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以及提供最新信息等);
g) 重申审核的公正性和保密承诺;
h) 受审核方领导讲话;
i) 不论受审核方是否有要求,一般不对其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提出建议。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解释或对审核依据标准进行解释;
j) 应保存末次会议的记录。
3.1.5.6 对审核中开具的不符合报告,,受审核方应根据要求进行纠正/采取纠正措施,自行验证有效后,提交审核组长验证(验证的方式有书面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验证合格后,审核组长将审核相关资料报ZRIC审核部,经评定合格后,公司总经理批准正式颁发认证证书。
3.1.6 审核组需向申请组织提供的信息:
a) 审核报告;
b) 不符合报告。
3.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审核实施程序:
3.2.1 通常情况下,ZRIC在现场审核前3天将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组成员名单、审核日期、日程安排)书面通知受审核方;
3.2.2受审核方对审核计划如有不同意见(包括对审核组组成的意见),应在接到环境体系审核通知书后反馈给审核组组长。反馈意见应在现场审核前由审核组组长和受审核方协商解决;
3.2.3受审核方代表应在审核计划上签字确认并盖受审核方公章;
3.2.4 环境管理体系初次审核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3.2.5第一阶段审核:
3.2.5.1目的:了解组织的基本情况,确认审核范围(现场分布、产品及生产过程、组织结构及职能、主要环境影响及其分布);了解组织EMS的整体策划及实施情况,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
3.2.5.2内容:
a)确认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符合ISO14001标准中的各项要求;
b)环境方针、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及控制程序的一致性,确认体系的建立策划情况;
c)体系建立、运行的基本情况;
d)环境因素的识别、重要环境因素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e)目标、指标及方案的合理性;
f)获取、识别法律法规的程序的实施情况及识别的充分适宜性,特别注意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识别的情况;
g)内审程序及其实施情况,内审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h)管理评审是否已实施及有效性;
i)环境行为守法情况;
j)与外部信息交流。
3.2.5.2程序
a)召开首次会议,与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和环境管理代表会面,说明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审核内容及方法(首次会议的召开不是必须的);
b)巡视全部现场,了解生产产品、过程、服务及主要的环境因素及影响,了解布局,并确认认证的范围
c)与体系推进部门进行沟通了解体系策划情况
d)审核中涉及的主要场所:最高管理者、推进部门、生产车间、动力现场、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空压站、化学品库等;
e)收集受审核方遵守法律、法规的证明;
f)审核发现的问题可开据不符合报告或问题清单,与受审核方代表交谈本次审核的审核发现;
g)编制一阶段审核报告;
h)对受审核方在一阶段审核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材料进行验证(其中包括第一阶段问题的纠正措施及见证材料),验证有效后方可确定第二阶段审核时间。
3.2.6第二阶段审核:
3.2.6.1目的:
a)证实受审核方持续遵守了其环境方针、目标和管理程序;
b)确认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所有要求,验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3.2.6.2重点审核内容:
a)各级管理者对其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职责的实施;
b)环境因素的识别及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程序的适用性;并审核是否有重要环境因素遗漏;
c)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实现程度;
d)各个管理程序实施情况;
e)各项运行控制程序的实施,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f)监测及内审程序的实施情况,以及管理评审的实施情况;
g)环境方针、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及主要管理程序的一致性;
h)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环境绩效;
3.2.6.3第二阶段审核工作程序:
a)首次会议;
b)按审核计划分工收集审核证据;
c) 审核讨论确定审核发现,开据不符合报告,对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得出审核结论;
d)同受审核方领导沟通审核结果;
e)末次会议。
3.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实施程序:
3.3.1通常情况下,ZRIC至少在现场审核前3-5天将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组成员名单、审核日期、日程安排)书面通知受审核方;
3.3.2受审核方对审核计划如有不同意见(包括对审核组组成的意见),应在接到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审核通知书后反馈给审核组组长。反馈意见应在现场审核前由审核组组长和受审核方协商解决;
3.3.3受审核方代表应在审核计划上签字确认并盖受审核方公章;
3.3.4 职业健康安全境管理体系初次审核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3.3.5 第一阶段审核:
3.3.5.1 审核组长组织第一阶段审核组成员对受审核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文件审核以GB/T28001标准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为审核准则,并出具《文件审查报告》。如发现受审核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的不符合,应及时通知受审核方纠正。
3.3.5.2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
a)了解组织的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方针和目标的制定是否符合标准, 确定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包括了充分识别危险源并判定其重要程度的过程;
b)组织的相关活动是否遵守了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c)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d)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否可以实现其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能否证明组织可以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e)组织具有从事相关活动的职业健康安全许可。
3.3.5.3 第一阶段现场审核重点:
a)对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策划过程及结果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b)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识别、获取,确定其充分性和适用性;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c)内审和管理评审的可信度;
d)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运行的基本情况;认证审核的范围:活动范围、组织范围、地理范围等;
e)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情况;
f)形成文件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情况;
g)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策划及运行控制情况;
h)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情况,内、外部信息的协商、交流和沟通情况;
i)绩效的测量和监视
3.3.5.4 对于第一阶段发现的问题, 出具观察项报告, 并明确纠正要求。
3.3.5.5 第一阶段审核完成后, 审核组长编写第一阶段审核报告。
3.3.5.6对受审核方在一阶段审核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材料进行验证(其中包括第一阶段问题的纠正措施及见证材料),验证有效后方可确定第二阶段审核时间。
3.3.5.7 第一阶段审核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重要阶段,组织应予以充分重视。
3.3.6 第二阶段审核:
3.3.6.1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
a)确认组织方针、目标和程序的实施及运行情况;
b)确认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所有要求, 并且正在实现组织的方针与目标。
3.3.6.2 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
第二阶段审核着重关注标准所有要素的实施情况。重点放在:
a) 组织对危险源的辨识和对风险评价的判定(在第一阶段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验证);
b) 组织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c) 经评审而制定的目标;
d) 运行控制;
e) 对照目标而实施的监控、测量、报告和评价;
f) 员工协商和参与;
g) 事故、事件及不符合的识别与评价, 纠正 / 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
h)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在第一阶段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验证 );
i) 方针、危险源、目标、职责、方案、程序、绩效、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之间的关系。
j) 通过实施一个已充分界定了危险源的全部范围的体系来证实组织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能力。
3.3.6.3 第二阶段审核需在现场对作业条件和人员进行充分的抽样, 以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保证危险源识别及控制管理方面是有效的。
3.3.6.4 第一阶段审核已审核的内容,不必简单重复,第一阶段审核己充分,并能证实其符合性的要素, 关注对其进一步的验证,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的问题,关注跟踪其纠正和纠正/预防措施。
3.3.6.5 第二阶段审核程序:
a)进行现场审核前,首先召开有受审核方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
b)通过现场审核收集审核证据;
c)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第二阶段审核结果,编写审核报告;
3.3.6.6对审核中开具的不符合报告,,受审核方应根据要求进行纠正/采取纠正措施,自行验证有效后,提交审核组长验证(验证的方式有书面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验证合格后,经审查\评定合格后,正式颁发认证证书。
注:不符合的判定标准同质量管理体系判定标准。
4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4.1符合下列情况中心可接受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a) 只有国际认可论坛(IAF)多边承认协议(MLA)签约机构所认可的认证证书可转换;
b) 符合CCAA规定在证书有效期内转换认证机构的条件,并在CCAA备案成功;
C)原认证机构现场审核时间不超过12个月;
d) 现体系运行正常;
4.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不予转换,或按初次认证受理。
a) 不符合CCAA的规定,在CCAA备案不成功者;
b)证书在有效期内,但已被原机构撤销的,一年内不能转换;
C)原证书已超过认证有效期,但被原机构撤销,一年内不能转换;
d) 最近一次审核到申请转换超过12个月,在原机构证书已暂停;
e)有申请组织的重大投诉或媒体的不良报道,未能进行有效的纠正措施;
f)原发证的认证机构不是由EA、PAC、IAAC或IAF MLA的签约机构所认可的。
4.3转换机构需要提交的资料:
a) 《关于转换认证机构的声明》;
b) 已取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c)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
d) 投诉记录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有效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
e)当前认证周期内的初审/再认证审核报告、后续的监督审核报告;
f) 当前周期内历次审核产生的不符合项报告;
g) 最近一次的保持通知书(或表明保持结果的贴花复印件,或网上下载的保持认证注册的名录);
h) 申请组织有无违规行为的承诺或约定。
当这个转机构项目因为资料不全时,可以按初次认证申请,这时,不需要提供各项转机构资料
4.4认证转换的具体流程见按照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办理。
5.认证批准与注册
5.1 ZRIC对审核资料进行审查、评定后,作出是否批准认证注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审核方。
5.2对获证注册的组织,ZRIC将在公司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5.3对未被批准的受审核方,ZRIC要及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