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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审核工作程序

1目的

认证审核过程实施控制,确保公司对相关体系的认证审核工作符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和CNAS发布的相关认证领域认可准则及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对受审核方相关管理体系作出全面调查和公正评价。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认证委托人进行的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

3 职责

3.1技术部负责组织对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审核资料质量的抽查评定。

3.2审核部负责审核活动的安排、组成审核组、实施审核等工作。

3.3审核组组长负责制订审核计划、组织实施审核;确认不符合项报告、编制审核报告,并对整个过程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负责。

3.4审核员编制相关审核内容核查表、负责收集和记录客观证据、报告审核结果。

3.5 技术专家负责为审核组提供必要专业技术支持。

4 程序

4.1 实施审核

4.1.1 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

4.1.2 审核组应按照审核计划实施审核,并采用中文记录审核过程,可补充使用图片/音像作为记录。

4.1.3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审核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 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4.1.4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管理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管理方针、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针对OH&S审核时,审核组应与下列人员面谈:

1)最高管理者和负有 OH&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

2)负责 OH&S 的员工代表;

3)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

4)管理人员、员工,包括从事与预防 OH&S 风险相关活动的人员、长期的和临时的员工;

5)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适用时 )。

4.1.5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一年内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实施中认证委托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2 审核的后续活动

4.2.1 不符合项及其验证

4.2.1.1在审核中发现认证委托人存在任何不满足适用的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属于管理体系运行存在缺陷,应开具不符合。

4.2.1.2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2.1.3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认证委托人可以针对轻微不符合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由认证机构在下次审核时验证。

4.2.1.4 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认证: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2)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

3)再认证: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4.2.1.5 对于认证委托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不符合所采取措施的情况,认证机构不应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4.3审核报告

4.3.1 认证机构应就每次审核向认证委托人提供书面的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应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负责。

4.3.2 审核报告的内容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反映认证委托人管理体系的真实状况,描述对照管理体系标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证据信息,及对认证结论的推荐意见。

4.3.3 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或引用以下内容:

1)认证机构名称;

2)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及其代表;

3)审核类型(如,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或其他类型);

4)结合、联合或一体化审核情况(适用时);

5)审核准则;

6)审核目的及其是否达到的确认;

7)审核范围,特别是标识出所审核的组织、职能单元或过程,以及审核时间;

8)任何偏离审核计划的情况及其理由;

9)任何影响审核方案的重要事项;

10)审核组成员姓名、身份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11)审核活动(现场或非现场,永久或临时场所)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12)应描述与审核类型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审核证据(或审核证据的引用)以及审核结论,重点反映认证委托人主要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重要环境因素识别、主要危险源和OH&S风险识别与控制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过程、所取得的绩效,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其预期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和改进机会;

13)行政监管部门在质量方面抽查的不合格情况,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和认证委托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与 OH&S 相关的行政处罚和认证委托人发生的 OH&S事故及职业病情况,及相关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适用时);

14)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认证委托人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适用时);

15)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控制情况(适用时);

16)对以前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情况(适用时);

17)已识别出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18)说明审核基于对可获得信息的抽样过程的免责声明;

19)审核组的推荐意见以及对申请的认证范围适宜性的结论。

4.3.4 认证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审核证据。

4.3.5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终止审核的原因以及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4.4 认证决定

4.4.1审核组长在完成不符合项验证后,根据《审核档案清单》的要求,在现场审核完成之日后的7天内向技术部提交有关资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需向审核部经理说明情况。

4.4.2 中认国际(ZRIC)编制《认证决定工作程序》,以明确对认证决定工作相关要求。认证决定工作应确保做出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暂停或恢复认证、撤销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的认证决定人员应为ZRIC的专职认证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能力应满足关于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相关要求。认证决定过程不得外包,认证决定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作人员做出。

4.4.3 技术部安排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认证决定人员参与评价审核过程和审核组推荐的意见。中认国际(ZRIC)指定的认证决定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应记录每项认证决定,包括从审核组或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补充信息或澄清。

4.4.4 作出决定前的行动

认证决定人员在做出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者撤销认证的决定前,应有过程对下列方面进行有效的审查:

(1)审核组提供的信息足以确定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和认证范围;

(2)对于所有严重不符合,ZRIC已审查、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

(3)对于所有轻微不符合,ZRIC已审查和接受了客户对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计划。

4.4.5 授予初次认证所需的信息

为使ZRIC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至少应向ZRIC提供以下信息:

(1)审核报告;

(2)对不符合的意见,适用时,还包括对客户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意见;

(3)对提供给ZRIC用于申请评审的信息的确认;

(4)对是否达到审核目的的确认;

(5)对是否授予认证的推荐性意见及附带的任何条件或评论。

4.4.6 如果ZRIC不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在推荐认证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

4.4.7 当认证从一个认证机构转换到ZRIC时,ZRIC应按《认证证书转换作业指导书》获取充分的信息以做出认证决定。

4.4.8通常情况下,纠正措施验证后10天内作出认证决定并颁发认证证书。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当向认证委托方通报延误理由,并就新的完成日期达成一致。

4.4.9认证决定具体依据《认证决定工作程序》执行。

4.4.10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ZRIC应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ZRIC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4.5 初次认证审核

4.5.1 总则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 5 日,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4.5.2 第一阶段审核

4.5.2.1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了解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和其对第二阶段的准备情况,确定其是否具备接受第二阶段审核的条件并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了解认证委托人的情况,包括其活动、产品和服务、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现场运作以及适用的质量标准;

2)评审认证委托人管理体系文件,确认其与认证委托人业务活动及产品和服务相吻合;

3)确认认证委托人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4)审核认证委托人理解和实施管理体系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关键绩效、过程和运行及质量目标识别情况;

5)确认认证委托人是否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已实施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6)确认认证委托人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和场所;

7)认证委托人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5.2.2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ZRIC已对认证委托人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认证机构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的理由。

4.5.2.3 ZRIC应将认证委托人是否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的结论书面告知认证委托人,包括所识别的需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4.5.2.4 ZRIC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终止认证活动。

4.5.3 第二阶段审核

4.5.3.1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认证委托人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对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和体系的有效性。

4.5.3.2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认证委托人管理体系与管理体系标准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依据管理体系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3)认证委托人实施管理体系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方面的绩效;

4)认证委托人体系管理过程的运作控制;

5)认证委托人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6)针对认证委托人管理体系方针的管理职责。

4.5.4 初次认证的审核结论

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4.5.4.1 审核组在策划第二阶段审核计划时,应考虑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关注点及问题

4.5.4.2对于第一阶段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审核组应在进入第二阶段审核前或在第二阶段审核时进行验证确认,验证确认的方式可根据问题的性质确定。在问题点没有得到纠正的情况下,不应匆匆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特别是存在不符合法规要求、监测不达标的情况时。应详细记录第一阶段审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4.5.4.3第二阶段审核目的是评价客户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有效性。

4.5.4.4第二阶段审核发现的问题以《不符合项报告》向受审核方提交,问题点存在的客观事实需得到受审核方的确认。

4.5.4.5末次会议上,审核组长向受审核方通报现场审核发现及审核结论,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核组长应要求受审核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一个星期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计划;需立即整改的不符合应明确受审核方提交纠正和纠正措施证据的形式:

1)如果需要进行全面的或部分的补充审核,审核组长应告知受审核方。

2)审核组长应声明只有在审核组已评审、并接受了受审核方提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计划有效,或已证实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后才可推荐注册发证,否则不予推荐注册。

4.5.4.6审核结论的准则:

1)未发现不符合项,可直接推荐认证发证;

2)发现有2项(含二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或发现有1项以上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客户的重要要求的严重不符合项,不予推荐认证发证;

3)其它情况下,待受审核方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计划并经审核组长确认合理有效后推荐认证发证。

4.5.4.7 第二阶段审核时,审核组长与受审核方确定《证书内容确认件》相关内容。认证范围的描述参见《审核范围/认证范围的确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