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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则

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ZRIC认证证书是ZRIC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ZRIC认证标志是ZRIC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备案的认证标志,是ZRIC专有的认证标志。

2认证标志使用要求

2.1 ZRIC 拥有ZRIC认证标识的所有权;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定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ZRIC 认证标识或声明认证状态。

2.2 获证组织可以在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相关的场合有条件使用获证组织标志。如在有关文件、文具、办公场所展示、销售场所展示和出版物上使用,但不得将获证组织标志加施在产品上,只有在同时注明“本组织或企业通过****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将获证组织标志标注在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但应当保证此包装不会到达最终用户手中。(****:应为获证组织获得的相应管理体系认证名称,如质量或 ISO9001,环境或 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或 OHSMS 等)。

2.3 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不可使公众误认为 ZRIC 对获证组织的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了认证。

2.4 获证组织不得将获证组织标志使用在与被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2.5 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只能使用与 ZRIC 所提供色调一致、排列方式一致的标志。

2.6 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必须清晰,标志必须完整,也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2.7 在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不得继续宣传其具备认证资格,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2.8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2.9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ZRIC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3认证证书的使用要求

3.1 认证证书并不是ZRIC对获证组织的产品/服务确实满足规定要求的担保,也不是对获证组织的产品/服务已经由ZRIC进行评定证实其适宜性的声明。认证证书并不意味着产品合格,亦不能免除获证组织对其产品/服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3.2获证组织可以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证证书,展示的证书应清晰可辨。

3.3当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或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向ZRIC提出申请换发认证证书。当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ZRIC将通过审核程序重新颁发或重新签发认证证书附件,并及时公布。

3.4 获证组织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

3.5 获证组织被撤销认证证书后,应立即交还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6 获证组织不得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4 对于误用、滥用徽标、标识、认证证书以及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理

4.1 为维护认证活动的信誉,ZRIC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年度监督审核、其它监督活动、再认证审核以及处理投诉,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的反馈等)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误用、滥用徽标、标识、认证证书以及对认证状态误导性宣传,并对相应事件做出处理。

4.2 ZRIC将根据获证组织或个人误用、滥用或伪造及误导宣传的情节轻重做出包括警告/告诫、暂停、撤销或提起法律诉讼等处理决定。如必要,ZRIC还有权在有关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

4.3 已经被暂停、撤销认证资格的组织,应立即停止使用标识、认证证书或声明认证有效。否则,ZRIC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4.4 获证组织由于使用 ZRIC认证标识、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认证证书而导致其他机构提起诉讼,如未及时通告 ZRIC 或者给 ZRIC 造成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ZRIC 将撤销认证证书,获证组织将承担由此给 ZRIC 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4.5 如果ZRIC有上述4.1至4.3中情形,将对导致ZRIC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ZRIC 采取前述处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ZRIC 承担的各种罚款、赔偿费用,裁判机构或其他机构收取的各种诉讼费用。